暫時進出口需要提交的單證
1、《暫時進/出口申請書》;
2、有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3、對申請暫時進口的貨物,如屬無線電器材或應施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等的,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4、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暫時進出口延期申請:
1、《暫時進/出口貨物延期申請書》;
2、原申報進出口的報關單;
3、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三、海關工作時限
1、暫時進出口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0日)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暫時進出口的決定。
2、暫時進出口延期申請:報直屬海關審批的,直屬海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0日)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暫時進出口的決定;報海關總署審批的,海關總署接到直屬海關轉報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延期申請書》之日起2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0日)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暫時進出口的決定。
暫時進出口的報關流程
(一)申報與押保:
1、企業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2、申報貨物暫時進出境手續時,應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備案信息表》、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3、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據辦理申報手續。
4、企業繳納保證金后,到海關稅費核銷崗辦理保證金核注手續,并到海關放行崗辦理放行手續。
(二)延期與結案:
1、暫時進出口貨物應在六個月內退運國外或辦理正式進口手續,需要延期的,貨主或代理應在擔保到期前1個月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2、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在貨物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后,應當向主管地海關辦理結案手續。結案時,貨主憑原進出口關封、結案報關單以及隨附單據辦理相應的保證金結案手續。
(三)保證金核銷
保金保函核銷統一到進口通關現場保證金核銷崗辦理。報關員持結案相關單據,保證金繳款書第二聯以及結案報關委托書到保金保函核銷崗辦理結案手續。
(四)企業持保證金專用退款聯到財務部門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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